2011-08-24 中國時報 【蕭博文/台北報導】
立法委員、市議員就職時都得依法宣誓「恪遵憲法、效忠國家」,而效忠國家是否就代表應主動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?高等法院在李慶安案中給了答案。
高院認為,效忠義務與雙重國籍不必然對立、衝突,雙重國籍也不影響效忠義務,無法僅從效忠義務推論公職人員負有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。
二審判決指出,宣誓條例的誓詞,實質上是公職人員自律規範,帶有濃厚道德要求及不確定法律概念,從「如違誓言,願受最嚴厲之制裁」等字句即可看出,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與罪刑明確性原則,無法僅從「效忠義務」認定公職人員法律上有告知雙重國籍義務。
判決也指出,國籍法原則上禁止具外國國籍者擔任公職,但部分職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即不受雙重國籍限制,以避免特殊技能或專長之人因雙重國籍而無法擔任公職。
顯見「兼具有外國國籍之身分」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「效忠義務」,兩者並不必然對立、衝突。
換言之,公職人員就算有外國國籍,仍不影響對中華民國履行效忠義務,因此也無法從效忠義務推論公職人員負有告知雙重國籍的義務。
判決指出,遍翻相關法令都無「欲擔任或已擔任公職之人應主動告知其是否兼具有外國國籍」明文規定,難以認定李慶安是否負有告知雙重國籍義務,就算李慶安未曾主動告知,也不成立不作為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。
新聞來源 https://news.chinatimes.com/politics/110101/112011082400165.html
- Aug 24 Wed 2011 10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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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新聞] 高院見解: 雙重國籍無礙效忠義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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