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
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二審改判無罪,李慶案發表聲明表示「如釋重負」,她強調,過去十幾年服務公職,一向盡心盡力問政,對操守律己甚嚴,所得均用於職務所需,絕無詐欺或貪污,對於二審法官衡諸法理,還她公道清白,她深感欣慰。


李慶安並指出,在過去3年司法糾纏中,難免沮喪低潮,感謝周遭關心、鼓勵她的家人和朋友,但也痛心一審的有罪判決,讓她背負詐欺罪名,在父親晚年病逝前都無法洗清冤屈,令她抱憾終身。


本案一審判決時,法官認定李具有美國籍,卻未在當選後就職前辦理放棄,屬於自始當選無效。不過,高院法官認為,主管機關依法有查明公職人員是否具有雙重國籍的責任,但李慶安在任期屆滿前,並沒有被撤銷或解除職務,因此,她在任職期間依法支領各項費用,並非不法取得財務。高院因此撤銷原判決,改判李慶安無罪。


高院判決指出,雖然宣誓條例中服公職者有「效忠義務」,但並不因效忠義務,即要求公職人員對於同時兼具雙重國籍,在法律上負有告知義務;此外,合議庭認為「兼具有外國國籍的身分」與對中華民國應負的「效忠義務」,兩者間並不必然存在對立、衝突關係,並不影響具雙重國籍者對效忠義務的履行。


法官認為,包括中選會、台北市議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,依法應主動向李慶安查明,是否有兼具外國國籍的情事,具有查明的實質審查義務,是以,主管機關在李慶安任職市議員及立委期間,均未曾詢問被告或為任何查證的舉動,直到李慶安任期屆滿前,也未撤銷或解除職務,自不構成貪汙罪。


判決指出,李慶安擔任市議員和3屆立委的身分,均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,且李慶安也並目自始未取得議員和立委的身分,迄其任期屆滿前,主管機關也未撤銷或解職,因此李慶安在任職期間依法所支領的歲費、公費、助理費等費用,並非不法取得的財物。


原文網址: 父逝前無法洗清冤屈 李慶安:抱憾終身 | 頭條新聞 |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s://www.nownews.com/2011/08/23/91-2737291.htm#ixzz1VuVnJRu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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